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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護理師臨床研究學會章程
100年5月12日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訂定草案
100年7月26日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修訂
100年8月4日第三次籌備委員會議修訂
100年8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成立大會通過
104年4月1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會名稱為臺灣護理師臨床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cademy of Clinical Research Nurses (TACRN)。
二、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建立並推動從事臨床研究之護理師完善的教育、行政、薪資福利等制度,積極培育進階護理專業人才,拓展護理專業於臨床 研究之角色與範疇,以研發創新臨床醫護處置,進而與國際臨床研究及臨床研究護理專業團體接軌,共同維護受試者之安全與權利,以 增進人類健康福祉!
三、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四、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五、本會之任務如下:
1.建立並推動我國護理師的臨床研究護理系統性教育課程及培訓內容。
2.培育護理師的優質臨床研究護理專業進階能力及指導教師之教學能力。
3.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護理師的臨床研究護理教育訓練,確保護理師從事臨床研究之的養成訓練品質。
4.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護理師的臨床研究護理專業認證事宜,確保從事臨床研究之護理師的執業品質。
5.提昇護理師的臨床學術研究能力,研發創新醫護處置,發展護理專業知識。
6.探討與護理專業相關之臨床研究工作之教育與實務問題,提供教育及衛生行政機關適切之建議。
7.加強與國內外臨床研究及臨床研究護理相關組織團體之聯繫、促進學術交流與合作。
8.定期出版護理專業相關之臨床研究工作之會訊、發行電子報與編製教材。
9.配合政府政策,拓展護理專業相關之臨床研究工作業務,共同維護受試者的安全與權利,增進人類健康福祉。
10.達成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六、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一、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任一項資格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正式會員。
A.目前從事醫療照護相關之臨床研究工作,且具有護理師證書或執照者。
B.具有臨床之護理工作經驗並對臨床研究工作有興趣,且具有護理師證書或執照者。
2.學生會員:(無會員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權利)
未具有護理人員資格現就讀大學護理學校之在學學生,對從事臨床研究之護理師業務有興趣者。
3.贊助會員:(無會員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權利)
贊同本會設立宗旨,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領有教育部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 系、科、所畢業取得 證書者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執照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4.榮譽會員:(無會員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權利)
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且無需交繳會費。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5.永久會員:
A.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20倍之個人會員。
B.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二、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年資則以有繳費之年度才認列入年資。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 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重新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肆百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且續用原會員編號,但於原編號上做註記,重新入會者會員年資則重新計算。
四、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五、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六、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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