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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 期
護理師非超人 回歸專業顧病人
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去(107)年8月13日凌晨發生火警,造成15人死亡之憾事,新北地檢署於4月22日偵查終結,認定兩名護理人員在防火管理、監督上有疏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2日新聞稿,起訴之依據及理由為護理之家潘姓代理護理長為護理之家之負責人兼防火管理人,而陳姓護理師係受潘姓代理護理長指派負責用電安全檢查。應每月就用電安全自行檢查表所列項目,其中檢查項目有「列管電器上張貼電器核准使用標識(禁用私人電器)」、「電線表層無破損及重物碾壓,且應用壓條固定(延長線無綑綁、老舊、破損等現象,且避免被重物壓制)」。但護理之家負責人兼防火管理人的潘姓代理護理長和擔任火源責任者之陳姓護理師,明知洪姓女子自備床墊給住民使用,未依規定處置或禁止,容任其繼續使用,又未依規定確實檢查該床墊的電線、延長線有無綑綁、輾壓、破損或老舊等情況,終致電線短路引發火警,因此認定二人有疏失,依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依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但消防是非常專業,護理人員即便受過法令規定之十二小時講習訓練加上每三年不少於六小時複訓的防火管理人的訓練,還是不可能具備判斷電線短路的專業能力,病房內的醫療儀器多如牛毛,如再加上病家自備的電器用品,一個兼任防火管理人的護理師是否有足夠的專業能力確認所有的電線、延長線有無輾壓、破損或老舊?當然不行,這些不合理的兼任職務,對護理師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此作為,將使每個人都有可能是下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受害者,重重打擊護理人員士氣。
此外,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邱慧洳教授也指出:「禁止病人自帶電器與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在性質上天差地別,不應由護理人員承擔。」臨床上護理師發現病人親友將電器帶進病房,都會進行規勸,但一則防不勝防,二則說多了有礙護病關係,所以護理師在多次規勸後,不是和病家私帶電器玩捉迷藏,就是被病家以各種莫須有的理由投訴,最終不再規勸,但這樣並不表示默認病家可以使用,因為護理人員並無強制力可以處置病人親友私帶之電器用品。而且「『測試器材』、『禁止病人自帶電器』應是醫療院所或機構另派專人處理之業務,醫療院所或機構若未為之,屬『管理疏失』,護理人員不應成為系統性錯誤問題下的代罪羔羊。
綜上,護理人員是醫療院所或機構第一線的工作人力,除要提供繁重的病人照護工作外,也常因此被要求承擔非護理專業知識的查核或維護工作,例如本案所著重的用電設備,試問如果不是受過電機相關訓練,誰分的出高功率或低功率電器產品,這些不合理的非護理業務要求,長期以來充斥在各醫療院所及機構中,我們的法規正在對護理人員做不教而殺的事。護理公會全聯會嚴厲譴責這些不合理的要求,呼籲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院所或機構應配置專業人員負責消防業務,勿讓護理人員兼任非自己專業能力的職務,「臨床實務上的護理人員業務範圍」不能逾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護理人員業務範圍」,將非護理專業的工作還給相關專業人員,讓護理師安心做自己專業工作,全心守護國人健康。
發佈日期: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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