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TACRN會員們,午安:
收到來自衛生福利部的函,徵詢各專業團體是否對「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內容有意見或相關建議,若有,須於4/17前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窗口。敬邀大家檢閱,若有任何建言,可寄信至學會信箱彙整,然後向衛生福利部陳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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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
一、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或得配置護理人員執業之機關、機構或場所。
二、衛生行政機關:中央或地方衛生行政機關。
三、辦理護理相關教育及研究之學校。
四、醫療研究單位:執行經政府機關許可之人體研究或試驗計畫之 生技醫藥公司、臨床試驗顧問公司、試驗委託機構。
五、法人、團體:
(一)設立宗旨或任務與醫療照護相關,並受政府委託辦理醫療照 護、研究調查、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任務之法人或團體。
(二)符合「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 及管理規則」,並經勞動部認可之提供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團體。